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随县厚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74号 |
案号 |
(2016)鄂0606执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樊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正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竞仪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随县厚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被告王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随县厚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被告王琦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正有追偿; 四、驳回原告张竞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2-26 |
发布时间 |
2016-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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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正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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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1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