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娄底市金宇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2民初4553号 |
案号 |
(2018)苏1282执1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金菱车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050000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463575元,计算至2017年7月7日),2017年7月7日以后的违约金仍按欠款金额2050000元的万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直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2513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娄底市金宇贸易有限公司、黄伟祥、颜刚对上述债务在2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99元,由原告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04元,被告湖南金菱车业贸易有限公司、黄伟祥、颜刚、娄底市金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89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799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282执150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4447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毅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30055304082XL |
登记机关 |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娄涟公路潇湘职院往西300米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