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龙云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武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武执字第00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龙云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广西龙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利息、罚息、复利352880.62元(该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4年5月27日止,从2014年5月2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5352880.6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上浮30%基础上上浮50%分段计算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就上述债权对抵押物即被告许莉、王振江、于维国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港南路66号紫荆国际山庄30号附29号楼(蓬房权证紫字第200912977号)、蓬莱市黄海路69号黄海花园西区57号、46号商铺(蓬房权证阁字第20102560号、第20090001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王兆远对被告广西龙云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龙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92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270元,由被告广西龙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5-06-10 |
发布时间 |
2016-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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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747970558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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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办事处埌西村委金湖路东一巷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