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802民初4378号 |
案号 |
(2017)皖1802执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679278.19元及利息(990万元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579150元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200128.19元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 二、如被告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05630001201401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械设备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在对被告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张建军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342元,原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6342元,被告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3-24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0666217839F |
登记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