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秀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2********4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81民初200号 |
案号 |
(2019)豫0481执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舞钢市盛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380708.04元,并自2018年1月3日起继续以未归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借款月利率17.055‰向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舞钢市新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新正、徐龙飞、张秀香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6元由舞钢市盛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舞钢市新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新正、徐龙飞、张秀香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晓辉人 民 陪 审 员 潘新娟人 民 陪 审 员 曹华杰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胜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