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03********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00444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4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孙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佐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及违约金(每日按1500000元的千分一计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1月20日止)。二、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孙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佐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23300元,由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孙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5-04 |
发布时间 |
2017-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