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03********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00444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44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孙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佐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及违约金(每日按1500000元的千分一计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1月20日止)。二、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孙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佐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23300元,由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孙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5-04
发布时间
2017-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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