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03********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1083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4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2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5年11月4日止为255225.12元,从2015年11月5日起按《小企业借款合同》订明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中路80号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孙军、胡建英、伍建军对依法处分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中路80号房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本案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军、胡建英、伍建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孙军、胡建英、伍建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5-25
发布时间
2019-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粤0104执4068号
立案日期
2016-05-25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5154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