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岩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龙新民初字第4850号 |
案号 |
(2015)龙新执字第04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解立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自2014年7月28日起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3800000元,按月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解立敏应偿付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6406元。 三、被告刘根标、龙岩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根东、刘伟光对被告解立敏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丹、杜曼惠、许倩偲分别与被告刘根标、刘根东、刘伟光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刘根标、林丹、龙岩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根东、杜曼惠、刘伟光、许倩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解立敏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2-01 |
发布时间 |
2015-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5831301996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163号(富山国际中心)21层2130、213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