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02********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902民初1933号
案号
(2019)鲁0902执5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鲁天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支行借款本金13948919.8元;二、被告泰安鲁天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支行截至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350809.31元,剩余借款利息、罚息,以13948919.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泰安鲁天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被告泰安市顺鑫轩经贸有限公司、泰安紫华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泰安广睿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安市万风利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斌、张雯对本判决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泰安市顺鑫轩经贸有限公司、泰安紫华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泰安广睿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安市万风利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斌、张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泰安鲁天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8810元,由被告泰安鲁天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安市顺鑫轩经贸有限公司、泰安紫华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泰安广睿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安市万风利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斌、张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3-26
发布时间
2019-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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