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3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02刑初153号
案号
(2021)皖1802执46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徐继云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志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伟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宇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查智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胡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洪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刘少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责令被告人徐继云退缴违法所得四万八千一百五十元、被告人吴志成退缴违法所得一千元、被告人刘伟退缴违法所得一千元、被告人刘宇航退缴违法所得三百五十元、被告人查智鹏退缴违法所得四千元、被告人胡兵退缴违法所得三千元、被告人洪磊退缴违法所得二百三十元、被告人刘少刚退缴违法所得一百元。上缴国库。十、被告人徐继云被扣押10瓶透明液体毒品由公安机关销毁,被扣押的一部手机、一个纸箱(内有啤酒瓶盖若干、压瓶器2个、电子秤1台)、玻璃瓶15箱(每箱80个);被告人刘伟、刘宇航、查志鹏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各一部;被告人吴志成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