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2********3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5民初5710号 |
案号 |
(2017)川0105执4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先俊归还借款本金4?189?779.2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以4?189?779.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每月1.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189?779.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每月0.5%的标准计算,并以150万元为限);二、被告刘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先俊支付律师费21?000元;三、被告王宁波、四川省三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攀枝花宏业机械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宁波、四川省三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攀枝花宏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娜追偿;四、驳回原告赵先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7?889元,由被告刘娜、王宁波、四川省三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攀枝花宏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时间 |
2017-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