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07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 0403 民初 1544 号 |
案号 |
(2021)黔0403执2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军、邓小军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顺市平坝区湘红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租赁费 8646 元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5000 元,共计 13646 元。二、驳回原告安顺市平坝区湘红建筑器材租赁部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