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22********0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822民初1871号
案号
(2021)豫0822执24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被执行人博爱县沁园春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9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按月利率1176‰计算,执行时应扣除已付利息185456.3元),并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以38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92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7.64‰计算支付逾期利息。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焦作市宏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静、杨保存、张前进、王二会、毕具才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强制被执行人博爱县沁园春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宏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静、杨保存、张前进、王二会、毕具才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372元;5、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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