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1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23民初330号 |
案号 |
(2021)辽0423执1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冯海波、李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国刚租金15000元;二、冯海波、李洁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王国刚租金10000元;三、冯海波、李洁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王国刚租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676.00元,由冯海波、李洁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