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8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997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5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沈军支付原告孙海彬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被告沈军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孙海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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