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阿米娜·艾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3226********24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5刑初84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11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庄鸿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2034年6月1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谭万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2030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扣押被告人庄鸿菲的小米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谭万民的华为手机1部、毒品海洛因99.94克、透明包装袋320个、黄色布袋1个,均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谭万民的黑色小米手机1部、被告人庄鸿菲的华为手机1部,发还给被告人谭万民、庄鸿菲(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四、扣押被告人庄鸿菲的现金人民币21000元,其中人民币13000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余款人民币8000元作上述第一项判决之没收财产处理。五、追缴被告人庄鸿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上缴国库。六、扣押被告人谭万民的现金人民币79000元、港币2000元,其中人民币50000元作上述第二项判决之罚金执行,余款人民币29000元、港币2000元发还给被告人谭万民(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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