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文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2********0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24082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12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文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树权、吴秀凤支付货款39421元,并以394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6元、财产保全费523元,由两原告负担受理费20元、财产保全费10元,被告负担受理费1036元、财产保全费5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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