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1********2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29893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17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惠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乐思偿还借款272万元;二、被告唐惠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乐思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以27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77元,由被告唐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