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志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3民初2702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丽荣、林志坚、林婷玲、林欣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继承林建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陈福志因林建源借款所欠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林春强对林建源借款所欠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陈福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春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丽荣、林志坚、林婷玲、林欣欣在继承林建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追偿; 三、驳回原告陈福志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6-26
发布时间
2019-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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