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5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08号 |
案号 |
(2015)宣中执字第00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左登富股权转让款16123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1231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左登富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三、如被告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左登富有权以被告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皖PA1290号车(车辆识别代码:JALX9F4YXA7006998;发动机号:6WF1A434201)、皖PA1948号车(车辆识别代码:JALV9F4Y5B7002396; 发动机号:6WF1A437194)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两辆车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刘德钟、管建武、王科斌在各自未付股权转让款的范围内分别承担债务总额不超过36万元、19万元、36万元的给付责任(前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左登富,且刘德钟、管建武、王科斌任一人支付的款项,应与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相抵付;被告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后,本判项确定的刘德钟、管建武、王科斌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五、驳回原告左登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10元,由原告左登富负担710元,被告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德钟、管建武、王科斌负担2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4-10 |
发布时间 |
2016-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德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2554582671C |
登记机关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宣茶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