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市影翔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9号 |
案号 |
(2015)宣中执字第00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国市影翔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宫维营借款本金97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宁国市影翔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支付的30万元须从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宁国市影翔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宫维营律师代理费32万元。 三、如被告宁国市影翔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宫维营有权对被告宁国市影翔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他证宁字第00048242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宫维营未来为实现债权支出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张伟、李辉在被告宁国市影翔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足额清偿上述各项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张伟、李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国市影翔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宫维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920元,由原告宫维营负担920元,被告宁国市影翔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12-11 |
发布时间 |
2016-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81570414221Y |
登记机关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国市津河东路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