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宁县振锋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99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202民初第43号
案号
(2018)粤1202执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宁县振锋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垫付款199990.4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9月27日起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宁县振锋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告费260元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程小龙、梁振宁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48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宁县振锋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程小龙、梁振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时间
2018-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梁振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广宁县南街镇广玉路城东清华园三幢303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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