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9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01737号 |
案号 |
(2016)粤0105执1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100万元,并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借款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2400元、担保费7000元; 三、被告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裕章、蔡祖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裕章、蔡祖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425元(其中受理费14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裕章、蔡祖生共同负担。上述诉讼费19425元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裕章、蔡祖生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1942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24 |
发布时间 |
2018-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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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光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51996451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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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南路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