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胜邦钢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4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5民初6586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66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冀丰泽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 7928518.14元; 二、成都冀丰泽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三、成都市鑫丰隆钢铁有限公司、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泰祥钢铁有限公司、成都胜邦钢铁有限公司、四川冀丰工贸有限公司、宋百礼、王秀军、王全中、刘宏伟、王全伟、高建红、张连卫、张艳燕、杨代清、钟萍、王建国、宋雪芹、叶磊、王爱君、王金龙、宋玉杰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宋百礼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29栋1单元3层5号(权1303419)、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31栋-1层16号(权1517979)、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31栋-1层51号(权1517984)、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31栋-1层41号(权1517978)的房屋、机动车登记证书号为510009926741的机动车按抵押确定的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就上述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220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20元,由成都冀丰泽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鑫丰隆钢铁有限公司、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泰祥钢铁有限公司、成都胜邦钢铁有限公司、四川冀丰工贸有限公司、宋百礼、王秀军、王全中、刘宏伟、王全伟、高建红、张连卫、张艳燕、杨代清、钟萍、王建国、宋雪芹、叶磊、王爱君、王金龙、宋玉杰负担7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10-26
发布时间
2018-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量力钢材物流中心新三交易区堆场8号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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