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县四海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叶民初字第2086号 |
案号 |
(2017)豫0422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新军、叶县四海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军营款375370元;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清偿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朱军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1元,由被告王新军、叶县四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4-12 |
发布时间 |
2017-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新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2590814572H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叶县城关乡圪塔店村西1.5公里路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