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康华医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01********33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303号
案号
(2020)辽0104执恢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卫于2011年6月15日签订的《民航医院房屋场地及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沈阳康华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租金4480666元(2013年6月17日至2015年10月16日); 三、被告沈阳康华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37.6万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及给付行为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79元,由被告沈阳康华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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