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7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民初字第395号
案号
(2016)豫0421执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胡亚芬、付一笑、付少熠损失110000元; 二、程拥军、文晓娜、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赔偿胡亚芬、付一笑、付少熠损失457231元; 三、驳回胡亚芬、付一笑、付少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4元,由原告胡亚芬、付一笑、付少熠负担552元,由被告程拥军、文晓娜、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4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5元,由被告程拥军、文晓娜、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时间
2017-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孙德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21747425664A
登记机关
平顶山市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宝丰县宝苗路丰宝汽修厂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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