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02********4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4民初6846号
案号
(2018)辽0104执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314280元; 二、被告胡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万元; 三、被告王新良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胡帅、王新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时间
2018-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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