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0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91民初1752号
案号
(2017)川0191执7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天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峰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吴天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峰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天霖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0800元,公告费300元及因本案产生的后续公告费,由被告吴天霖、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11-23
发布时间
2018-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田政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7050094295L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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