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桑吉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6********4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426民初5672号
案号
(2017)内0426执9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巴图吉日嘎拉、桑吉达、宝音乌力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本息之日止,并扣除案外人巴图布和已经给付的利息10001.9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0元及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被告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时间
2017-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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