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清远市俐豪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120号 |
案号 |
(2017)粤1802执1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俐豪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78122.87元及其利息(截至2016年9月2日利息为515009.22元,2016年9月3日起的利息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清远市俐豪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0元; 三、确认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邹娟娟位于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二十三号金信蓝湾豪庭莱茵丽舍12层01号房屋及被告李贵明位于清远市银泉南路15号弘福花园D幢904号(复式)房屋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邹娟娟、邓志良、李贵明、邹立铖对上述第一、二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1238元,由被告清远市俐豪石材装饰有限公司、邹娟娟、邓志良、李贵明、邹立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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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邹娟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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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清远市小市振南街2号三层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