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03号 |
案号 |
(2015)宣中执字第00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259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4年12月8日的利息和罚息为188532.53元,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皖南农商行流借字第577576201313023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对被告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抵押的宣国用(2012区)第0958、0959、0960、096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宣州字第00120237、00120238、00121636、00121571号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在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皖南农商行流借字第577576201313023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对被告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丽、被告叶永辉对被告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10-20 |
发布时间 |
2016-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0566355097R |
登记机关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高桥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