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泾县康洁鑫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南民一初字第01915号 |
案号 |
(2019)皖0223执恢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焦小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叶书华借款本金580000元。二、被告泾县康洁鑫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叶书华借款本金500000元。三、驳回原告叶书华对被告俞玲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叶书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26元(缓交),其中由被告焦小方负担12000元,被告泾县康洁鑫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2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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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焦小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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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