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16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81民初1659号
案号
(2018)豫0481执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舞钢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李根怀支付工程款337980元; 二、驳回李根怀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0元,由李根怀负担63元,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兴华 审 判 员 李邓超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朝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瑜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时间
2018-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范新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07616532177
登记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注册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海南公寓四楼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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