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雅县冬东矿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23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10523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39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义兴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洪雅县冬东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0元,由被告李馨、洪雅县冬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6-04
发布时间
2018-06-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白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3682384389D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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