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都兰县景氏汽车服务中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L78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青282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
案号
(2021)青2822执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青2822民初107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兰支行; 负责人:郭建伟,该银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5799276643; 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和平街电力公司西侧(原国际猎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知,男,1989年4月5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890405275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关沙村090号居民,现住都兰县建设银行员工宿舍。(该银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慧,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8606020020,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新建街8号居民,现住都兰县建设银行员工宿舍。(该银行客户经理) 被告:都兰县景氏汽车服务中心; 经营者:景座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2MA7545886R; 经营场所: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解放街。 被告:景座朝,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8506260019,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解放街11号居民,现住址不详。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兰支行与被告都兰县景氏汽车服务中心、景座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都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知、李彩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兰县景氏汽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景氏服务中心”)、景座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都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227.89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复利、罚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24日,被告景座朝注册成立了景氏服务中心,同年10月23日,被告景氏服务中心在原告处申请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存款账户,经过多年资金往来,被告景氏服务中心在原告处享有一定授信额度,2019年12月1日,被告景氏服务中心因资金周转需要,由被告景座朝通过手机APP申请贷款,经线上审核通过生成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4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年利率5.002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每月应偿还利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景座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32822MA7545886R
登记机关
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解放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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