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4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3272号 |
案号 |
(2017)豫0702执1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省华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占印、张永婷、王树根、宋彩婷、王明方对原告所起诉借款事项、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本息数额等均无任何异议。 二、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代偿500万元本金,列举如下还款计划:自2017年6月6日起,每月21日偿还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于2018年6月前将该本金结清。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偿后享有对其他被告的追偿权利。 三、若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二项正常履行后,原告就利息、罚息部分不再向其追偿;若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单次违约,则其应一并承担本案全部本金、利息、罚息。 四、河南省华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乔占印、张永婷、王树根、宋彩婷、王明方承诺积极筹措资金,原告有权就未结清债务随时要求各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五、若各被告未按照上述还款计划中的任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债务。 六、诉讼费57498元,法院减半收取28749元,由河南省华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占印、张永婷、王树根、宋彩婷、王明方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时间 |
2018-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修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16149354098 |
登记机关 |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