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岩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岩民初字第306号 |
案号 |
(2018)闽08执恢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伟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以本金900万元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按月利率9.00‰计算的利息;2、以本金900万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3、以本金900万元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按月利率9.00‰计算的欠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复利)。 二、若被告刘伟光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有权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龙岩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双洋东路102室(宝佳广场)D138号农贸市场(商铺)及D231号、D301、D302、D303、D401、D402、D403、D404、D414号购物中心店面(房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1403441号、龙房权证字第201403487号、龙房权证字第201403514、201403515、201403516号、龙房权证字第201403580、201403581、201403582、201403583号、龙房权证字第201403566号)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龙岩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伟光追偿。 三、被告刘欢、刘根东、解立岩、杜曼惠对被告刘伟光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欢、刘根东、解立岩、杜曼惠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伟光追偿。 四、驳回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时间 |
2019-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5831301996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163号(富山国际中心)21层2130、213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