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时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埇民一初字第08196号 |
案号 |
(2016)皖1302执2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时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永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时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6-22 |
发布时间 |
2016-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