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1********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商初字第25号
案号
(2015)青法执字第01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牟建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70000元及利息54581.7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被告付勤英对前款是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牟建华及共有权人牟象福、付勤英、方超提供抵押的青房权证益都字第20060036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和青国用(2005)字第022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在主债权580000元最高额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牟象福及共有权人付勤英、方超提供抵押的青房权证益都字第200504729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和青国用(2005)字第020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在主债权490000元最高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付勤英、牟象福、方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牟建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6-01
发布时间
2015-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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