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11********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1851号 |
案号 |
(2017)豫0702执1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韩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欠款本金9080.02元,利息、滞纳金4006.81元,2014年10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元,由韩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15 |
发布时间 |
2017-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