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豆荣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01********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川民初字第04078号
案号
(2016)豫1602执8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豆荣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郭春梅借款本金4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5年8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豆荣霞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川汇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时间
2016-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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