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豆荣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01********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川民初字第04079号 |
案号 |
(2016)豫1602执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豆荣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昌琴借款本金50000元,并清偿自2015年7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豆荣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川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时间 |
2016-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