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雪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1********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明民初字第500号
案号
(2016)闽0421执000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雪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0000元并支付原告2015年5月21日的利息827.56元; 二、被告邓雪梅同时应支付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3. 3000005‰计算的利息和复息; 三、被告明溪县三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807元,由被告邓雪梅、明溪县三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时间
2016-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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