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功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8********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5)三民初字第195号 (2006)柳市民一终字第231号 |
案号 |
(2011)三执字第00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江县人民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功旺、陈永洋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韦冬莲、韦枚飞、李德阳支付安抚费、子女抚养费与老人赡养费34000元,被告余功旺、陈永洋各负担17000元。 二、被告余功旺、陈永洋对该债务负全部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冬莲、韦枚飞、李德阳要求被告温建增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1-01-12 |
发布时间 |
2014-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