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功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8********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05)三民初字第195号 (2006)柳市民一终字第231号
案号
(2011)三执字第000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江县人民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功旺、陈永洋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韦冬莲、韦枚飞、李德阳支付安抚费、子女抚养费与老人赡养费34000元,被告余功旺、陈永洋各负担17000元。 二、被告余功旺、陈永洋对该债务负全部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冬莲、韦枚飞、李德阳要求被告温建增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1-01-12
发布时间
2014-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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