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红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869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1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红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按照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用3749元,由被告陆红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3-29 |
发布时间 |
2016-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