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红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869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14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陆红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按照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用3749元,由被告陆红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3-29
发布时间
2016-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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