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红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00928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1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跃华、陆红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正平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施跃华、陆红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正平借款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5月2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正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2-15
发布时间
2015-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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