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红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00928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1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跃华、陆红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正平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施跃华、陆红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正平借款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5月2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正平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2-15 |
发布时间 |
2015-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