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9********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81民初4389号 |
案号 |
(2017)辽0281执2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玉、张智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凤秀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9日始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550元由被告石玉、张智慧负担。(支付时间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时间 |
2017-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