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19********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81民初4389号
案号
(2017)辽0281执26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玉、张智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凤秀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9日始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550元由被告石玉、张智慧负担。(支付时间同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8-10
发布时间
2017-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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