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冀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821号 |
案号 |
(2016)辽0103执4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冀斌、刘杰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哈波尚欠借款人民币3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哈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冀斌、刘杰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 8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 000元,由被告冀斌、刘杰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9-27 |
发布时间 |
2016-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