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9********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81民初4291号 |
案号 |
(2017)辽0281执1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智慧、石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国新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大连如日重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智慧、石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智慧、石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8600元由被告张智慧、石玉、大连如日重工有限公司负担。(支付时间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4-13 |
发布时间 |
2017-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